长春供暖供热收费标准大全

2019年11月17日16:22:24 发表评论 8,015 次浏览

长春市公用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各界反映的供热价格以及收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与《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公联字[2013]8号)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供热面积存在争议时,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前后供热面积存在差异的,实行多不退、少不补。

1. 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标准收费问题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学生宿舍、职工公寓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部队营房、社区办公及市民活动用房(对外经营用房除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微型食杂店、修理店(不含汽车修理)、服装裁剪铺、干洗店、经宗教事务局批准的宗教团体办公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供热执行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

2. 工业企业等经营性房屋超高用热收费问题

工业企业和学校及经营性房屋用热,结构层高超过三米的,以0.3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0.3米按0.3米计算),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层高达到6米的(含6米),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特殊用户,可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根据实际耗热情况协商议价。

3. 公共地下车库(地下车位)供热收费问题

有供热设施的,公共地下车库(地下车位)按现行非居民供热收费标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1元的50%收取,即每平方米15.50元。没有供热设施的,不交纳热费。结构层高超过4米的,一次性加收热价5%。

4. 停热期间申请恢复供热的收费问题

10月1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5. 住宅阁楼收费问题

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阁楼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供用热双方存在异议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3条规定:“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确认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6. 地热设施采暖收费问题

其热费按现行的供热标准执行,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

7. 地下室供热收费问题

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地下室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供用热双方存在异议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5条规定:“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确认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地下室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供热面积存在争议的收费问题

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时,因供热面积存在争议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前后供热面积存在差异的,实行多不退、少不补的原则,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按双方确定的面积收取供热费。

温馨提示:
以上条款未明确的有关供热及收费问题,由供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公用局和市发改委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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